原告:窦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吴某(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梁某(特别授权)
第三人:
原告诉求: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6033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认可借款事实,同意用对某某公司的债权及股权偿还本息。
第三人主张:某某公司认为股权质押侵犯其他股东权利,建议中止诉讼;某某公司称与本案无关,拒绝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