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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蒋某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所有权纠纷 | 案号:(2018)豫01民初3642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19年1月11日
某某公司与蒋某所有权纠纷案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纠纷案件,涉及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所有权确认和项目控制权争议。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之间就和平里某某小区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财产权产生纠纷。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联合开发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项目控制权的归属问题,体现了房地产开发中合作开发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祝某、高某

被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

案件关键时间线

  • 2009年:和平里某某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获批,某某公司为项目实施单位
  • 2011年:某某公司取得涉案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
  • 2015年6月19日:某某公司、蒋某及案外人姚某签订《和平里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
  • 2017-2018年:该联合开发协议经中原区法院一审、郑州中院二审,被判决无效
  • 2018年9月19日:某某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本案所有权纠纷诉讼
  • 2019年1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核心诉求与答辩

原告诉求:

  1. 确认对涉案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财产权
  2. 判令蒋某退出项目并交付相关资料
  3.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

  1. 本案应中止或与另案合并审理
  2. 申请追加姚某为第三人
  3. 某某公司未取得完整土地手续,其相关权利主张无依据,且未投入资金,无权要求退场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内容:

  • 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出涉案项目施工现场
  • 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公司交付项目政府批文、建设施工资料、出售房屋资料(含协议、收据)原件
  • 驳回某某公司关于确认开发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财产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5848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92400元

案例启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开发主体具备合法资质。在合作开发模式下,各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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