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服务项目合作纠纷案件,涉及医院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项目的长期合作。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医院签订了为期20年的合作协议,但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争议,最终导致合同提前解除。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认定以及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体现了公共服务项目合作中的风险管理和法律保障机制。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李某
上诉人(某某公司)诉求:
被上诉人(郑州某某医院)答辩:
核心法律问题:长期合作合同的解除条件认定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1.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2. 损失赔偿的范围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损失的客观存在、损失数额的合理性以及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终审判决:
案例启示:长期合作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损失赔偿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公共服务项目的合作应当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对合作方的建议:
对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