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某某公司与郑州某某医院合作纠纷案

案例类型:合作合同纠纷 | 案号:(2019)豫01民终7913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19年6月17日(终审)
某某公司与郑州某某医院合作纠纷案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服务项目合作纠纷案件,涉及医院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项目的长期合作。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医院签订了为期20年的合作协议,但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争议,最终导致合同提前解除。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认定以及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体现了公共服务项目合作中的风险管理和法律保障机制。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李某

案件关键时间线

  • 2012年3月31日:双方签订《郑州某某医院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项目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20年(2012年10月1日-2032年9月31日)
  • 2016年12月:郑州某某医院就停车场管理问题致函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回复将改进
  • 2017年5月25日:郑州某某医院发函要求解除合作,某某公司回函否认违约
  • 2017年7月:郑州某某医院起诉确认合同已解除,某某公司反诉,后医院撤诉,法院判决医院单方解除函无效
  • 2018年:某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2019年3月28日: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2019年6月17日:郑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核心诉求与答辩

上诉人(某某公司)诉求:

  1. 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全部诉请
  2. 解除涉案合作协议
  3. 郑州某某医院赔偿设备净值、改造费、预期收入等共计约2067万元
  4. 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郑州某某医院)答辩:

  1. 自身无根本性违约,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
  2. 合同已实际解除,某某公司系自行撤场
  3. 一审未准许鉴定程序合法,无需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结果

终审判决:

  • 维持原判:确认双方签订的《郑州某某医院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项目协议书》已解除
  • 郑州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车库残值赔偿款3629306.25元
  • 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154元(某某公司负担119668元,郑州某某医院负担254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54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案例启示:长期合作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损失赔偿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公共服务项目的合作应当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专业建议

返回首页 查看更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