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触电身亡赔偿纠纷案件,涉及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多方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告王广阔、赵春风作为死者赵逸朋的父母,要求多方被告承担触电身亡的赔偿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多方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体现了房屋租赁关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原告:王某、赵某(死者赵某父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吕某
被告:
核心事实:赵逸朋承租刘荣所有、由河南省家恒无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托管的房屋后,攀爬门外铁梯时触电身亡。经检测,铁梯带电与涉案房屋电闸开关直接相关,房屋存在漏电隐患。
原告诉求: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1996.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各方答辩要点:
核心法律问题:多方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
1.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房屋租赁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房屋管理人应当对管理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措施。
3. 多方责任的认定标准
在多方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责任认定与赔偿:
案例启示:房屋租赁关系中,各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房屋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职责,承租人自身也应注意安全。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当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对房屋出租人的建议:
对房屋管理人的建议:
对承租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