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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诉某某公司等触电身亡赔偿案

案例类型:生命权纠纷 | 案号:(2019)豫0105民初16827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19年11月23日
王某等诉某某公司等触电身亡赔偿案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触电身亡赔偿纠纷案件,涉及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多方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告王广阔、赵春风作为死者赵逸朋的父母,要求多方被告承担触电身亡的赔偿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多方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体现了房屋租赁关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赵某(死者赵某父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吕某

被告:

  •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某某公司
  • 刘某(房屋所有权人)
  • 河南省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关键时间线

  • 2018年4月11日:刘某与河南省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House房托管》合同,将房屋委托其出租管理
  • 2019年1月23日:赵某与河南省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涉案房屋,支付租金、物业费等费用
  • 2019年4月6日:赵某攀爬房屋门外铁梯时被电击,送医抢救
  • 2019年4月7日: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2019年4月8日:警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 2019年5月8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赵某系电击致死

核心事实与诉求

核心事实:赵逸朋承租刘荣所有、由河南省家恒无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托管的房屋后,攀爬门外铁梯时触电身亡。经检测,铁梯带电与涉案房屋电闸开关直接相关,房屋存在漏电隐患。

原告诉求: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1996.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各方答辩要点:

  •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事故属低压触电,适用过错责任,自身非事故线路产权人及管理人,无过错,不应担责
  • 刘荣:房屋已委托经纪公司托管,自身未参与管理,与赵逸朋无租赁合同关系,梯子非其所有,不应担责
  • 河南省家恒无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梯子属公共设施,应由物业公司管理,自身仅为居间方,无过错,不应担责
  • 河南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涉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仅负责垃圾清运,与本案无关联,不应担责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结果

责任认定与赔偿:

  •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57879.99元(责任比例20%)
  • 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31519.94元(责任比例80%)
  • 驳回原告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某某公司、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3818元,由原告负担2932元,刘某负担2177元,河南省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8709元

案例启示:房屋租赁关系中,各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房屋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职责,承租人自身也应注意安全。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当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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