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项目合作纠纷案件,涉及长期合作关系下的股权转让和欠款支付问题。原告周某、张某、杨某与被告汤某、某某置业等之间存在长期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关系,后因项目纠纷产生争议。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合作关系的认定以及协议约定的欠款支付义务,体现了房地产合作开发中股权纠纷和合同履行的复杂性。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杨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赵某
原审原告诉求:判令汤某、某某置业、某某公司支付欠款1500万元(每人500万)及2015年7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利息。
周某上诉理由:自身以技术和管理参与合作,是合法合作方,一审否认其合作身份并驳回诉求错误,请求改判支持其500万元及利息诉求。
某某置业、汤某、某某公司上诉理由:与张某、杨某无长期合作关系,二人系显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协议书》是受胁迫签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杨某诉求。
核心法律问题:房地产项目合作关系的认定及协议效力的确认
1. 合作关系的法律认定
房地产项目合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在项目中的实际参与程度、资金投入、技术贡献、管理参与等因素,不能仅以是否登记为股东作为唯一标准。
2. 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主张受胁迫签订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担保责任的法律性质
美意达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终审判决:
案例启示:房地产项目合作应当签订规范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同时,各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对房地产合作方的建议:
对股权转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