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涉及夫妻离婚后的商标权益分割问题。再审申请人邱某与被申请人程某、程某之间就"小鲲米线"商标的权属和使用产生争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邱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商标许可使用的合法性认定以及离婚财产分割中商标权益的处理,体现了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某
基本信息: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邱某)请求:
被申请人(程某、程某)答辩:
核心法律问题:商标许可使用的合法性认定及离婚财产分割中商标权益的处理
1. 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性质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共有人之间的约定。
2. 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认定恶意串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主观恶意和客观上的串通行为。
3.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商标权益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当根据其性质、取得时间、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对于商标许可使用收益的分配,应当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和权益。
争议焦点:二审判决认定程鲲、程顺利未侵害邱羽商标权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审查结论:邱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关键理由:
案例启示:商标权权属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处理应当提前规划,明确权益归属。同时,商标许可使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商标权人的建议:
对离婚当事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