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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程某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类型:商标权权属纠纷 |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521号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定时间:2021年1月20日
邱某与程某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涉及夫妻离婚后的商标权益分割问题。再审申请人邱某与被申请人程某、程某之间就"小鲲米线"商标的权属和使用产生争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邱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商标许可使用的合法性认定以及离婚财产分割中商标权益的处理,体现了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某

基本信息: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程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
  • 程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关键时间线

  • 涉案商标:第 8601480 号"小鲲米线"商标,程某为共有权人之一
  • 2016年:邱某与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 相关小鲲米线店转移至程某名下、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及授权加盟店使用的时间早于离婚时间
  • 此前诉讼:邱某曾就商标权纠纷起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民事判决;另案已酌定程某补偿邱某相关收益损失
  • 邱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审查裁定

核心再审请求与答辩

再审申请人(邱某)请求:

  1. 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2. 认定程鲲、程顺利恶意串通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3.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判令二者赔偿损失(主张最高500万元)

被申请人(程某、程某)答辩:

  1. 程某作为商标共有权人许可使用涉案商标合法,程某使用不构成侵权
  2. 程某注册相关商标系正当商业行为,无恶意
  3. 本案不构成合同无效及商标侵权情形,应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法院审查结果

争议焦点:二审判决认定程鲲、程顺利未侵害邱羽商标权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审查结论:邱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关键理由:

  • 程鲲的商标许可使用属普通许可,未影响邱羽使用,不构成侵权
  • 邱羽无充分证据证明二者恶意串通
  • 离婚前商标许可收益已在另案处理,离婚后收益无证据支持

案例启示:商标权权属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处理应当提前规划,明确权益归属。同时,商标许可使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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